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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间谷电,湖北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

3月28日晚间,湖北省发改委正式发布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调整方案。

具体来看,新方案对尖、高、平、谷四个时段在日内的分布进行了较大调整,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将原来的9:00-15:00高峰时段调整为平段和低谷时段,其中12:00-14:00设定为低谷时段,其余日间4个小时的时间设定为平段。

影响:这一调整使得工商业用户在白天的用电成本大幅降低,平均电价水平下降约40%。同时,这也有利于光伏发电企业,因为电价的调整鼓励工商业用户在光伏发电高峰时段增加用电量,从而促进新能源的消纳。

其次,新政策将8小时的平段和8小时的谷段交替分布,保持连续性,即谷段00:00-次日6:00,平段6:00-12:00,谷段12:00-14:00,平段14:00-16:00。

影响:这样的时段安排有利于企业保持生产的连贯性,减少设备启停次数,实现节能降耗。

此外,新政策根据湖北的气候和资源状况,夏季(7、8月)的20:00-22:00设定为尖峰时段,其余季节的尖峰时段则为18:00-20:00。

影响:这种季节性的区分能够更精准地反映不同季节的负荷特征,提高分时电价政策的执行效果。

最后,是分时电价计算口径有调整。调整后,只有上网侧购电价格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与分时电价倍率浮动,而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不参与浮动。

这点变化应该是考虑到成本属性的不同,固定成本(如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不随电力供需形势变化,而变动成本(如上网侧购电价格、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则随市场波动,更能反映电力供需变化。

除了以上四点变化外,新方案在政策实施范围;峰、平、谷时长;电价浮动系数;分时段签约等均保持不变。

具体方案详情如下。

一、实施范围

分时电价机制的实施范围暂不作调整,即:湖北电网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用电执行分时电价,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商业用电和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城市公共照明等非居民照明用电除外。电热锅炉、冰(水)蓄冷空调等电储能用电执行分时电价。

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政策文件对分时电价实施对象另有单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时段划分

尖峰时段: 7月、8月20:00-22:00,其他月份18:00-20:00(共2小时)

高峰时段: 7月、8月16:00-20:00、22:00-24:00,其他月份16:00-18:00、20:00-24:00(共6小时)

平 时 段: 6:00-12:00、14:00-16:00(共8小时)

低谷时段: 0:00-6:00、12:00-14:00(共8小时)三、浮动比例

分时电价以各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以代理购电价格)为基准进行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参与浮动,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实行分时段签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平常月份尖峰、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8:1.49:1:0.48。夏季、冬季用电高峰月份(夏季7月、8月,冬季12月、1月),用电尖峰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1.8调整为2,低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由0.48调整为0.45。

四、其他事项

(一)抓好落地实施。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负荷曲线变化、系统峰差、用户调峰情况和相关收入等情况报告省发改委。

(二)抓好宣传引导。各地发改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采取多种方式告知有关用户,多渠道开展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三)抓好监测评估。省发改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跟踪监测电力供需状况、系统峰谷特性、新能源消纳动态和价格变化等情况,定期评估执行效果,加强分析研判。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市场形势等发生重大变化,省发改委将适时调整完善。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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