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三放!工商业储能仍未爆发!
11月28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对此,行业有声音表示:三充三放,工商业储能即将爆发!
理性分析发现,新的分时电价机制下,三充三放机制确实能提高电价总价差,但提升有限,尚不具备经济可行性。只能说政策意义大于收益意义。
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11月28日,福建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通知内容显示,为更好地引导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福建省发改委发布五条有关事项,以进一步完善省内分时电价机制,加快推动市场形成分时电价。
一、时段划分和峰谷浮动幅度。全省峰时段为10:00—12:00,15:00—20:00,21:00—22:00;谷时段为0:00—8:00;其余为平时段。峰时段上浮幅度为58%,谷时段下浮幅度为63%。
二、设立尖峰电价。7—9月,11:00—12:00,17:00—18:00为尖峰时段,上浮幅度为80%。
三、执行范围。工商业用户,国家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四、加强与市场协同。深化电力中长期、现货和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通过市场形成分时电价,进一步优化峰谷价差。电力现货市场未运行时,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以及市场电价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幅度执行,国家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五、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三充三放,工商业储能迎来大利好?
对于该政策,市场上有声音表示,根据新的时段划分和峰谷浮动幅度,福建省工商业储能客户可制定三充三放的充放电策略。
一年内未设立尖峰电价的月份(非7—9月),三充三放的充放电策略为:0:00—8:00(谷)时段内充电,10:00—12:00(峰)时段内放电;12:00—15:00(平)时段内充电,15:00—20:00(峰)时段内放电;20:00—21:00(平)时段内充电,21:00—22:00(平)时段内放电。
一年内设立尖峰电价的月份(7—9月),三充三放的充放电策略为:0:00—8:00(谷)时段内充电,11:00—12:00(峰)时段内放电;12:00—15:00(平)时段内充电,17:00—18:00(峰)时段内放电;20:00—21:00(平)时段内充电,21:00—22:00(平)时段内放电。
综上,本次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保持了工商业用户平均价格基本稳定,有利于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无论对短期保障电力安全稳定经济运行,还是对中长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都具有积极意义。
新分时电价政策不具备经济可行性
通知发布后,有行业人士将新的分时电价政策和现行文件《2023年福建省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方案的通知》(闽发改电力〔2022〕682号)》进行了对比,得出了两条结论。
1、以前全年有尖峰,现在只有7-9月才有尖峰,其他时间段无变化。
2、以前的浮动系数为 1.8:1.6:1:0.4,变成了1.8:1.58:1:0.37。
以2h储能系统、11月福建国网代理购电价(平段电价0.64377元/kWh)为例,考虑尖段电价加权后,得到两个结论:
1、两次充放条件下,福建的总价差仅在0.9元/kWh附近,这只是浙江的一半。也就是说,新政策通过改变电价浮动比例,拉大了价差空间,但贡献微薄。
2、三次充放条件下,总价差有所提高,达到了1.04元/kWh,但还是连重庆的1.2元/kWh都赶不上。此外,考虑到储能系统三次充放投用条件下,设备日历寿命将严重缩短。
加权的方法:
第一段:1h峰段、1h尖段放电,则放电价=(峰+尖)/2,价差=放电价-谷价;
第二段:与第一段类似;
第三段:因为只能充放1h,故采取峰平价差/2;
注:新政策下,按以上方式处理后,还得加权尖峰期和非尖峰期,总月份取的11个月。(考虑储能仅运行330天)
综上,现阶段福建省新的分时电价政策不具备经济可行性,说工商业储能爆发还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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